各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商办贸函[2015]665号)和《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皖商办[2015]745)要求,自2015年10月15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进出口企业代码”一律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发工作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同时收缴其原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018年3月31日后,“进出口企业代码”未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特此通知 铜陵市商务局
皖公网安备 34070202000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