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少跑腿”,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9〕72号)精神,即日起,再次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详情如下:
一、全部申请材料可线上电子版提交。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新增了上传扫描件功能。企业新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时,可网上扫描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字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取消登报声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遗失或损坏,申请人需补领的,取消登报作废声明。企业按照自负其责的原则,向市商务局窗口提交(线上或线下)遗失或损坏补领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窗口即可补发。
三、分支机构备案须提供企业法人同意函。根据《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分支机构在新申请、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时,应增加提交(线上或线下)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
四、申请人在完成商务备案30日内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五、其它
不明事项请咨询:市商务局窗口 0562-5858036
特此通知
市商务局
2019年3月11日